四川: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将用于建设保障房
发布者:金沙js93252集团 发布时间:2011-03-28 15:54:13
昨日,四川省政府网站发布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对于对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的市州,省政府有关部门将对有关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制定控制目标 新建房屋价格增长过快要被问责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努力保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是《通知》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提出的总体方向,根据这个方向,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这个目标应该在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省政府要求相关市(州)人民政府作出报告。而对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省政府授权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要求各地市州政府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控房价的同时,省政府要求各地市州政府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在确保资金方面,《通知》要求各地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市、县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财政预算安排;刚性执行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定;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在商品住房项目中按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并将配建制度推广至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倾斜;鼓励市、县政府规范发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平台,采取贷款贴息、信用担保、税费优惠等支持政策,引导银行贷款、信托投资等金融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大中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符合规划的自有生活用地和工业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符合条件的棚户区企业组织职工集资建房,政府给予政策及资金支持。
在用地供应方面,《通知》明确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用地“优先保障,按需供应,应保尽保”的土地供应机制。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使用监管,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土地用途,凡以划拨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用地后申请改变用地性质用于商品住房等商业开发的,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同时,各地要积极探索综合评标方法,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此外,推进保障房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确保3月底前项目落地,4月进入招标投标阶段,6月底前全面开工建设。并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批准、复核和审批等程序和制度,重点抓好公示环节,确保分配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从严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将保障性住房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群众。
完善监测机制 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房价监测机制。各级统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参照国家统计局《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建立健全我省房价统计监测机制,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为价格控制等政策的落实提供支持。同时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各地要加快建立部、省、市三级住房信息系统网络和基础数据库,为执行住房限购、差别化信贷、税收调控政策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
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一定时期内,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通知》明确已实施限购政策的城市,要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查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其他城市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制定控制目标 新建房屋价格增长过快要被问责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努力保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是《通知》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提出的总体方向,根据这个方向,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这个目标应该在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省政府要求相关市(州)人民政府作出报告。而对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省政府授权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要求各地市州政府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控房价的同时,省政府要求各地市州政府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在确保资金方面,《通知》要求各地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市、县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财政预算安排;刚性执行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定;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在商品住房项目中按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并将配建制度推广至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倾斜;鼓励市、县政府规范发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平台,采取贷款贴息、信用担保、税费优惠等支持政策,引导银行贷款、信托投资等金融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大中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符合规划的自有生活用地和工业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符合条件的棚户区企业组织职工集资建房,政府给予政策及资金支持。
在用地供应方面,《通知》明确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用地“优先保障,按需供应,应保尽保”的土地供应机制。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使用监管,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土地用途,凡以划拨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用地后申请改变用地性质用于商品住房等商业开发的,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同时,各地要积极探索综合评标方法,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此外,推进保障房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确保3月底前项目落地,4月进入招标投标阶段,6月底前全面开工建设。并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批准、复核和审批等程序和制度,重点抓好公示环节,确保分配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从严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将保障性住房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群众。
完善监测机制 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房价监测机制。各级统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参照国家统计局《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建立健全我省房价统计监测机制,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为价格控制等政策的落实提供支持。同时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各地要加快建立部、省、市三级住房信息系统网络和基础数据库,为执行住房限购、差别化信贷、税收调控政策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
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一定时期内,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通知》明确已实施限购政策的城市,要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查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其他城市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